机会留给有准备的人——再融资新规解读(修订版)
本期《再融资新规解读》在摘录配套融资新规时出现了一处遗漏,见正文部分绿色字体标识,对此失误我们深表歉意!今天,我们重新发布了修订版,供大家指正。感谢大家关注和支持!
小多观点
再融资新规是啥
再融资新规改了啥
注:
①发行规模限制,是指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募集配套资金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②间隔期限制,是指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
③财务性投资限制,是指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再融资新规Q&A
(一)发行规模限制
1.非公开发行股票
Q:公司目前的总股本为1亿股,可以申请发行的股份数量是多少?
A:不超过2000万股,即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的发行数量应不超过决议日前公司总股本的20%。如果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日后至发行期首日期间除权除息并调整发行数量的,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不得超过除权除息后公司总股本的20%。
2.并购重组配套融资
Q:B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融资部分可以申请发行的股份数量是多少?
A:配套融资的发行规模需要满足两方面要求,一是配套资金的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二是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配套融资可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应当以按照前述两项要求分别计算孰低者为准。
假设B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1亿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2亿元,配套融资的发行价格为8元,按照配套募集资金规模限制,可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500万股,按照发行规模限制,可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以二者孰低者为准,实际可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
要求
Q:年8月31日,C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17年2月21日,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实施上市后的首次股权再融资,是否符合再融资新规对融资间隔期限的要求?
A:收到主承销商划拨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C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2017年2月21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2015年8月19日)超过18个月,符合新规要求。
Q:
A: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因此,发行期首日应为保荐人向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的次日。
Q:证监会发布再融资新规,D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如何处理?
A: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新《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D公司的再融资申请在新规发布前已经受理,不受新规调整的影响。
拓展阅读
目前市场主要的再融资方式,如非公、增发、配股等,均受到新规关于融资间隔期限不少于18个月的限制,但可转债、优先股、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受此影响,可以认为,监管层有意通过政策引导上市公司融资品种结构调整。上市公司,尤其是最直接受此影响的新上市公司(俗称“次新股”)及融资需求强、频率高的上市公司,今后的再融资策略要重视可转债、优先股、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等品种。
因此,我们整理了发行可转债与优先股的主要财务指标条件,并简要介绍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基本情况,供大家参考。
1.发行可转债与优先股的主要财务指标条件
2.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基本内容
含义:
创业板上市公司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
特点:
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审核,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决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非公开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可以不聘承销商而自行销售,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直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履行验资程序;
董事会决议中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小额快速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在启动小额快速融资后,应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或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
可以向交易所及结算公司同时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与上市手续,实现新增股份快速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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